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30號原告 林秋岑 被告 徐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士豪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