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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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佳翰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3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送達證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見審易卷第77、83、9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行為,雖同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規定,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其於同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而應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甲○○○之保護作用,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博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6033號被告乙○○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甲○○○之子。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17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行為;亦應於111年12月31日下午6時前遷出甲○○○之住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且將該住居所鑰匙全部交付甲○○○,並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均為2年。乙○○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仍於112年5月4日17時33分許,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酒後前往甲○○○上開住所,並在甲○○○住處前睡覺,以此方式不當接近甲○○○之住處並騷擾甲○○○。嗣經警到場逮捕乙○○,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供述否認犯行,辯稱:我知道該保護令之內容,但我以為不要進去就可以了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甲○○○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7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林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林園分局執行家暴被害人關懷訪視查訪紀錄表證明被告知悉該保護令內容之事實。4112年5月4日現場相片數張證明被告違反上開保護令之事實。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82號刑事判決證明被告先前即有違反保護令情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檢察官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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