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8號原告 郭俊逸
蔡榮峰 彭國銓 黃歆芮 李源洲 陳威志 前列6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郭俊逸等6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郭俊逸等6人請求被告給付6%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之收益損失如附表【不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及請求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差額、加班費、資遣費、補提繳6%勞工退休金等,總金額如附表【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項目】欄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3,是原告郭俊逸等6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郭俊逸等6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新台幣/元)編號原告得暫免徵部分總金額(A)不得暫免部分總金額(B)訴訟標的金額【(C)=(A)+(B)】原應徵收裁判費(D)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E)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F)【計算式:F=D-E】1郭俊逸2,499,853116,8622,616,71526,93817,1679,7712蔡榮峰522,09378,419600,5126,6103,8202,7903彭國銓2,588,911145,3052,734,21628,12617,76110,3654黃歆芮312,98912,836325,8253,5302,2801,2505李源洲875,12813,119888,2479,6906,3873,3036陳威志1,102,24334,1271,136,37012,2867,993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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