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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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7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睿麟
被   告  黃睿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添發」記載,應更正
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添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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