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依彤蔡玉秋 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蔡依彤即蔡玉秋、蔡
國賓、 蔡振福 等間針對嘉義縣○○鎮○○段○○○○○○○○○○○○
○○○○○○○○號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將應繼分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蔡依彤即蔡玉秋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行
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其爭議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者,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