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RMIENTODARWINGOROSPE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3
31、10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RMIENTODARWINGOROSPE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SARMIENTODARWINGOROSPE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8月8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攻擊被害人之客觀行為,惟否認檢察官所起訴殺人、強盜、強制性交之犯行,然就殺人部分有法醫解剖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為證;另強制性交部分有被害人A女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證;至就強盜部分有證人A女、 瑞奇 、羅娜之證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犯嫌重大。
又上開罪名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衡諸常情,面對如此重罪當有較高之逃亡可能,況被告係菲律賓籍人士,在台雖有居所,惟面對如此重罪當有潛逃返國之高度可能;又被告犯案後藏匿於新北市樹林區之旅社,後因遭拘提始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並分別自
103年11月8日及104年1月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26日以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被告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並判處死刑,是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而被告係一菲律賓籍人士,在台已無固定住居所,又受此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審判進行及擔保執行,是認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04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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