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債權人 黃韋達 債務人 李文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95年10月16日(依據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