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原   告  劉守德
被   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間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惟原告擴張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13,9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52,68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200元,尚欠新台幣49,4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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