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原 告 劉守德
被 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間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惟原告擴張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13,9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52,68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200元,尚欠新台幣49,4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