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蘇梅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 相間請求返還房租及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