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76號上訴人 陳益修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30日
101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1月30日101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2年2月20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並由被告收受乙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