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77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黃綺美 被告天階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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