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七五號
自訴人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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