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 陸萬 元│CM九一二二六四││││處甲○○│業務處│││五││├─┼─────────┼─────────┼───────────┼────────┼────────┼──┤│2│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陸萬元│CM九一二二六四││││處甲○○│業務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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