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大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代理人 林慶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本羽金屬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世貿分行│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壹佰肆拾萬陸仟柒│CF0二二六六五││││司 姚力文 │││佰柒拾肆元│五││├─┼─────────┼─────────┼───────────┼────────┼────────┼──┤│2│本羽金屬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世貿分行│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柒萬零叁佰叁拾玖│CF0二二六六五││││司姚力文│││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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