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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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陸仟柒佰 陸拾肆元 │AB一八四一九八││││限公司 朱炳昱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