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陳博文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中信局國內銀行業務│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壹拾肆萬叁仟零柒│PF0二三三一0││││員會 黃美琴 │處││拾柒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