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財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永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華南銀行│九十年九月二日│伍萬柒仟 陸佰 伍拾│CC四三四八五七││││有限公司 孫道存 │││陸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