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毅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隆錦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10月10日│2,734元│LA0000000││││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