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尤炳富 被告 尤啟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67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