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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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童貴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575 號裁定(96.03.01)[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575 號裁定(96.04.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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