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95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丁○○自訴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被告甲○○
丙○○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彭安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加重誹謗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6號,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等均無罪,認事用法,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被告等有加重誹謗之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所指摘各項,詳加論述,分別予以指駁,原判決既無不當,自應予以維持,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