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