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原告丙○○○○○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乙○○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LingY.Wu)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0,000,000元,依本裁定日期即民國96年5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為1美金兌換33.055元新台幣(見本院卷附之臺灣銀行利率匯率/牌告匯率表)之標準換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57,
7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56,7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