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v○○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徐永城 律師
黃秀惠 律師被告甲癸○
S○○
巷二弄T○○
十一樓M○○
三樓N○○
三樓甲天○
樓之三g○○
一號h○○
一號a○○
二三之被告k○○
號三樓上一人O○○訴訟代理人二被告U○○
一樓之一P○○V○○甲子○○
二號八樓J○○
號三樓之五i○○甲j○e○○
之一K○○
之一L○○
之一甲v○
三號甲u○
一八之三號甲g○○甲x○
一號X○○R○○
巷三0號甲庚○○
號A○○
號九樓之一B○○
六樓黃○○
0弄二八號玄○○
號四樓之六甲b○
巷一號甲k○○
六號甲T○
一號甲h○
弄一之二號甲m○
樓之一甲l○
樓之一甲a○
號w○○
號甲戊○
號甲t○○C○○○
八弄六0號甲玄○甲申○甲戌○甲辛○u○○甲宙○j○○
三號t○○
七號m○○
七三號n○○
三號r○○
0弄八一號三樓s○○
四五之二號十七樓之四l○○
二五弄一七之一號二樓甲宇○
一號之六乙○○○
三巷三三號甲寅○
四號甲S○甲甲○
0號甲黃○甲f○甲K○
巷二五號申○○
六號癸○○○
一八號戌○○
一八號宇○○丑○○
二號十二樓之六午○○
○巷二六號f○○天○○亥○○卯○○寅○○
之四子○○
五號未○○
七號H○○
五號I○○D○○
一巷七弄二號F○○
一六弄九號G○○E○○
九巷三五號甲n○丁○○○
一二六號甲○○
一二六號兼前一人戊○○訴訟代理人號
丙○○
一二六號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
八號七樓甲i○甲C○q○○○甲z○甲y○甲w○甲Z○
樓之一甲e○甲亥○
七號甲O○
號甲N○甲Y○
六七號甲午○甲L○
三號甲M○
之一二甲F○
號甲巳○
九二號十樓甲r○
號十樓甲s○
一巷六號宙○○○
二樓弄三號四樓前列十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甲X○人
甲P○
樓甲q○
三巷一弄二號三樓z○○
之一一甲p○○
一號甲d○甲辰○甲未○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丑○○
乙甲○
巷二二號甲卯○
號甲Q○
號甲E○甲B○甲J○○
樓之一五甲U○
巷七六號甲V○
號四樓甲W○
樓之一五甲R○
樓之一五甲I○
號二樓五號甲D○
號甲A○
六巷五四之三號壬○○○(即酉○○之承受訴訟人)
五號地○○(即酉○○之承受訴訟人)
號辛○○(即酉○○之承受訴訟人)
五號巳○○(即酉○○之承受訴訟人)辰○○(即酉○○之承受訴訟人)
二庚○○(即酉○○之承受訴訟人)
號Q○○(甲G○之繼承人)
之一號Z○○(甲G○之繼承人)
六巷三號W○○○(甲G○之繼承人)
九號c○○(甲G○之繼承人)
八之八巷一號七樓之十d○○(甲G○之繼承人)
之三號b○○(甲G○之繼承人)
八之八巷一號七樓之十甲己○(即甲c○之繼承人)
之4訴訟代理人甲o○
甲壬○(即甲c○之繼承人)
一樓之4甲H○(即甲c○之繼承人)
九號十一樓之四之5甲乙○(即甲地○之承受訴訟人)
號y○○(即甲地○之承受訴訟人)
號x○○(即甲地○之承受訴訟人)
號2樓之2甲丁○(即甲地○之承受訴訟人)甲丙○(即甲地○之承受訴訟人)
3弄12號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酉○(即甲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東縣臺東市○○里○○路○段○○○
號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Y○○」之記載,應更正為「甲x○」。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陳喬銅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S○」。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p○○」之記載,應更正為「甲z○」。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o○○」之記載,應更正為「甲y○」。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賴榮貴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w○」。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彥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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