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乙○○
      庚○○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前項租金之日止,每逾一個月分別按當月租金欠額之千
分之五加計違約金,最高加計至當月租金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
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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