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8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乙○○簽發,並經被告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寬達國際事業公司)背書之發票日期為民國97年12
月31日、付款人臺灣銀行屏東分行、票面金額新臺幣45萬元、票
據號碼為AA0000000號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
,竟遭退票未獲付款,被告寬達國際事業公司為系爭支票背書人
,應與發票人即被告乙○○連帶負責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本院卷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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