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6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6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一號
原告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蔡啟贊 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八○七九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訴外人甲○○就該事件向被告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原告並未列名為當事人。被告所為處分係駁回訴外人甲○○之申請,亦未對原告等有任何處分。原告等竟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再訴願,其當事人顯非適格。茲原告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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