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文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至6:102年度訴字第498號並經同判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又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於本件之適用結果均屬相同,是爰不為新舊法之比較,逕依裁判時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依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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