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80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楷翔 、 黃信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