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成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成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成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成祖:㈠曾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3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上開㈠、㈡所示之有期徒刑10月、11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6月13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20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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