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第三人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績 欽本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 傅績欽 、曾 子芳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被告傅績欽、 曾子芳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與 陳益桯 共同行賄 林保光 、 陳美榮 及被告曾子芳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與陳益桯共同行賄林保光、陳美榮,均由陳益桯聯絡陳美榮後取得附表所示議員補助款,被告傅績欽、曾子芳之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因而可承包圖書採購工程,被告曾子芳、傅績欽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犯罪所得經估算後為6萬2,100元;被告曾子芳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犯罪所得經估算後為5萬4,0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而被告曾子芳於本院105年11月2日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所收到的貨款均入公司的銀行帳戶等語明確(見本院庭期卷六第211頁),故堪認本件有依職權命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傅績欽、曾子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105年12月21日進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附表一:林保光簽立新竹縣政府申請補助基層建議聯繫單暨收受賄賂一覽表:
┌─┬────┬───┬────┬───┬───┬─────┬─────┬──┬───┬────┬─────┬──────┬─────┐│編│收受賄賂│補助款│補助函文│受補助│經費補│新竹縣議員│被告交付之│聯繫│簽發聯│收受賄賂│收受賄賂之│備註一│備註二││號│之時間│之補助│案號│學校│助別│聯繫單上所│新竹縣議員│單編│繫單之│之地點│金額││(交付賄賂││││年度││││記載之補助│聯繫單之補│號│時間││││罪部分)││││││││金額(新臺│助款額度總││││││││││││││幣)│額│││││││├─┼────┼───┼────┼───┼───┼─────┼─────┼──┼───┼────┼─────┼──────┼─────┤││100年9月│100年│100年5月│新竹縣│公共工│695,000元│1,385,000│9-6│100年5│新竹縣竹│138,000元│曾子芳於100│陳益桯、曾││1│19日(由│度│30日府工│竹北市│ 程建設 │(註:實際│元││月10日│北市嘉興│(由陳美榮│年9月13日交│子芳、傅績│││陳益桯交││土字第10│光明國│及設備│補助690,00││││路133號│收受)│付41萬4千元│欽共犯交付│││付)││00000000│小│補助款│0元)││││ 林新福壽 ││予陳益桯。│賄賂罪。│││││號│││││││堂藥局││││├─┼────┼───┼────┼───┼───┼─────┼─────┼──┼───┼────┼─────┼──────┼─────┤│2│101年5月│101年│101年2月│新竹縣│公共工│600,000元│1,520,000│9-3│101年1│新竹縣竹│304,000元│曾子芳於101│陳益桯、曾│││24日(由│度│23日府工│竹北市│程建設│(註:漢藻│元││月11日│北市嘉興│(由陳美榮│年6月22日交│子芳共犯交│││陳益桯交││土字第10│鳳岡國│及設備│公司〈清文││││路133號│收受)│付36萬元予陳│付賄賂罪。│││付)││00000000│小│補助款│公司〉)││││林新福壽││益桯。││││││號│││││││堂藥局││││└─┴────┴───┴────┴───┴───┴─────┴─────┴──┴───┴────┴─────┴──────┴─────┘附表二:
┌──┬─────────┬────┬──────┬───────────┬─────┐│編號│對應附表一部份│收款人│所收取款項│淨利率│犯罪所得│├──┼─────────┼────┼──────┼───────────┼─────┤│1│附表一編號1(即原│曾子芳、│690,000元│100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中│690,000×9│││判決附表六編號3)│傅績欽││文教業的書籍類的「淨利│%=62,100││││││率」9%││├──┼─────────┼────┼──────┼───────────┼─────┤│2│附表一編號2即附表│曾子芳│600,000萬元│101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中│600,000×9│││六編號5)│││文教業的書籍類的「淨利│%=54,000││││││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