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彥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附表編號1至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6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1.09│103.04.29│103.04.29│├───────┼────────┼────────┼────────┤│偵察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666號│偵字第13128號│毒偵字第3787號、│││││103年度偵字第131│││││27、1511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3│103年度簡字第417│103年度訴字第681││實審││64號│2號│號││├───┼────────┼────────┼────────┤││判決│103.05.19│103.08.05│103.11.28│││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3│103年度簡字第417│103年度訴字第681││判決││64號│2號│號││├───┼────────┼────────┼────────┤││判決確│103.07.15│103.08.29│104.01.26│││定日期││││├───┴───┼────────┼────────┼────────┤│附註││││└───────┴────────┴────────┴────────┘┌────────┬────────┬────────┬────────┐│4│5│6│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103.01.23│102.12.28│103.01.23│103.01.13│├────────┼────────┼────────┼────────┤│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29號│毒偵緝字第329號│毒偵緝字第329號│毒偵字第3787號、││、103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字第131││第1286號│第1286號│第1286號│27、15115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8號│8號│8號│19號│├────────┼────────┼────────┼────────┤│104.04.28│104.04.28│104.04.28│104.02.26││││││├────────┼────────┼────────┼────────┤│本院│本院│本院│最高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台上字第2││8號│8號│8號│074號│├────────┼────────┼────────┼────────┤│104.04.28│104.05.18│104.05.18│104.07.09││││││├────────┴────────┴────────┼────────┤│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9│10│11│├────────┼────────┼────────┼────────┤│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103.01.15│103.01.15│103.03.22│103.03.26│├────────┼────────┼────────┼────────┤│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787號、│毒偵字第3787號、│毒偵字第3787號、│毒偵字第3787號、││103年度偵字第131│103年度偵字第131│103年度偵字第131│103年度偵字第131││27、15115號│27、15115號│27、15115號│27、15115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9號│19號│19號│19號│├────────┼────────┼────────┼────────┤│104.02.26│104.02.26│104.02.26│104.02.26││││││├────────┼────────┼────────┼────────┤│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04年度台上字第2│104年度台上字第2│104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074號│074號│074號│├────────┼────────┼────────┼────────┤│104.07.09│104.07.09│104.07.09│104.07.09││││││├────────┴────────┴────────┴────────┤│編號7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t48;┌────────┐│12│├────────┤│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年│├────────┤│103.04.12│├────────┤│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787號、││103年度偵字第131││27、15115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9號│├────────┤│104.02.26│││├────────┤│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104.07.09│││├────────┤│編號7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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