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原   告  何笑竹
被   告  吳紹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案原為104年度士小字第103號,因原
告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而應改用簡易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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