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NHOANGHAI(中文姓名:潘黃海)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NHOANGHAI(中文姓名:潘黃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PHANHOANGHAI(中文姓名:潘黃海)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經證人 鄭凱文陳金園 證述明確,並有外僑居留資料、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外國人,自陳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經證人 陳淑涵 、鄭凱文證述明確,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簡圖、交通事故現場略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通知單、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照片及現場相片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罪,亦經本院於104年9月30日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在案,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越南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縱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04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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