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6號債權人 秦庠鈺 債務人 許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零陸萬肆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正忠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於民國98年10月20日、98年11月9日所提之現金保管證明,受託人為 許惠菱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