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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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乙○○
32號2樓被上訴人甲○○
5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