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
甲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