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雅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95年8月10日提起公訴,因被告於95年6月1日即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復經本院逕行拘提,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依法於95年10月31日發布通緝,嗣被告於95年11月2日經通緝到案,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項第1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11月2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2月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6年1月23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