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5號
原 告 趙守川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
被 告 趙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守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坐落澎湖縣○○市○○段○○○○○號土地上建物之增建部
分占用該地號土地之面積。
二、上開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暫定
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時限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補繳裁判費,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
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至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
三、陳報上開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上馬公市○○
段○○○○號建物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皆須含全體所
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