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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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5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羅淑惠

謝**

羅**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羅淑惠之戶籍已遷至新竹縣○○鎮○○街00號即新竹○○○○○○○○○,有相對人

  羅淑惠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顯然對於相對人羅淑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應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0年6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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