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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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羅淑惠
謝**
羅**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羅淑惠之戶籍已遷至新竹縣○○鎮○○街00號即新竹○○○○○○○○○,有相對人
羅淑惠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顯然對於相對人羅淑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應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0年6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