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邱燕玉
訴訟代理人 曾華焜
被告 李佩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學府路」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文匯館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學府街」;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文匯社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文匯館社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