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

原告文匯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燕玉

訴訟代理人 曾華焜

被告 李佩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學府路」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文匯館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學府街」;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文匯社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文匯館社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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