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芳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進仲 間請
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