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芳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進仲 間請
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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