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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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凌晨某時許及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或二日,在不詳地點,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或二日止,在南投縣中寮鄉內城村月桃橋及臺中市某朋友不詳地址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燒烤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經警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另於本院發布通緝後,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為警緝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報告編號第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此外,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可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或二日施用海洛因犯行,及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或二日止,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未經起訴,然與前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均應依法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僅戕害自身健康,犯後又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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