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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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9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彥翔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彥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86號判決、97年度簡字第8817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44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55號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46號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始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故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