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上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中簡上字第968號上訴人 尤弈元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01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9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第二審程序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尤弈元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待被告之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被告提起上訴未具任何理由空言不服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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