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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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全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3號、100年度執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全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全明因竊盜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9.06.28.│99.05.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5475號│177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96號│99年度簡字第89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7.13.│99.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96號│99年度簡字第893號││決├────┼────────────┼───────────┤││判決確│99.07.26.│99.12.27.│││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756│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號│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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