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4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宗震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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