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4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宗震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4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宗震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