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1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等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書旺 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8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