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3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林延松
林冠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9月2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332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延松、林冠賢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13日晚上22時5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口。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經現場民眾報案查獲。
⑶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