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王子博
被   告 親家禮坊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親家禮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無效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對
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4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之調整
管理費之決議而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於本件之請求,核其性質非
因親屬或身份關係而訴,自屬財產權訴訟,因被告上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等事項,涉及被告社區全體住戶,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客觀上不能估算,為不能核定,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165萬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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